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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粤案例之广州市华林禅寺商标驳回复审案
广州市华林禅寺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案情简介
广州市华林禅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1类申请第71079527 号商标,被商标局以与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我司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案件进行归纳梳理,该驳回通知书中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主要原因是:申请商标中的“一祖”设计为“祖一”,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祖一”表达相同。
我司依照相关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和普遍认知水平,从申请人的历史文化底蕴、“一祖”与申请人的渊源关系、文字的识读书写顺序等方面考虑,着重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上的明显差异,以确保有全面的复审理由。最终申请商标取得复审成功,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了初步审定。
二、商标对比
申请商标 | ![]() |
引证商标 | ![]() |
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71079527号“一祖 华林禅寺 TEMPLE HUALIN 524 AD SINCE 禅宗圣域·一祖道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41643号
申请人:广州市华林禅寺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79527号“一祖 华林禅寺 TEMPLE HUALIN524 AD SINCE 禅宗圣域·一祖道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酿酒麦芽”商品,仅针对“新鲜水果;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7876号“祖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一祖”是宗教人物“菩提达摩”大师的尊称,为中国禅宗初祖,后世僧俗都因敬仰达摩的传教事迹而将华林禅寺视为岭南佛教圣地之一。申请人与“一祖”达摩大师已形成紧密的联系。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已有较长时间,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菩提达摩大师的百度百科信息、华林禅寺的百度百科信息、广州民族宗教2015年期刊、微信公众号推文、有关华林禅寺的相关历史资料、相关报道、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放弃在“酿酒麦芽”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该意思表示真实,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新鲜水果;动物栖息用干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动物栖息用干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刘双双
刘琳琳
王阳
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