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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粤案例之“雪肌丽人缘”商标无效宣告案
“雪肌丽人缘”商标无效宣告案
在商标领域,恶意抢注与囤积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秩序,更直接侵害了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由我司代理的一起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成功维护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中,我司受申请人委托,针对被申请人的第48999340号 “雪肌丽人缘” 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面对复杂的案情,我司团队精准锁定核心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该条款明确规定禁止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的行为,是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有力法律武器。
为夯实维权基础,我司在证据组织与论证逻辑上重点突破四大核心:
1.通过商标查询,全面梳理出被申请人名下累计500 余件商标,有力证明其 “囤积商标” 的主观恶意。
2.针对被申请人抢注的多件商标,逐一与相关领域在先知名商标进行比对,清晰揭示其存在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
3.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获取被申请人将多件商标转让给不同主体的记录,进一步印证其申请注册商标“非实际使用、以转让牟利” 的不正当目的。
4.检索相关评审文书,发现被申请人部分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从侧面佐证其商标注册行为的非正当性。
最终,凭借扎实的证据链与精准严谨的法律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申请人第48999340号的“雪肌丽人缘”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二、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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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商标 |
三、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关于第48999340号“雪肌丽人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32997号
申请人:广州君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2日对第48999340号“雪肌丽人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为广告企业,但名下申请超过500件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巨大,覆盖全部45个类别,且有大量不同商标名称,多数商标指定类别与其营业范围行业跨度较大,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2、被申请人存在大量申请注册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3、被申请人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被申请人存在大量转让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4、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典型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检索结果及商标查询结果列表;
2、被申请人名下部分抢注商标信息、被抢注品牌介绍;
3、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及无效宣告裁定书;
4、被申请人工商档案信息及名下商标转让情况;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被撤销或被驳回的相关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2002年至2023年共申请500多件商标,申请数量难谓巨大。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企业发展与品牌布局之实际使用需求,其转让商标也仅是基于品牌实际经营之需要而转让给关联企业,并不存在任何不以使用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或者转让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申请人的主张完全是其主观臆测,不应予以认可。被申请人并未大量复制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且名下虽有以误认、缺显或不良影响被驳回的商标,但这些商标数量极少,且绝大多数均是对在先商标权利的延伸,被申请人不具有任何恶意,并未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雪肌丽仁”系列商标列表;
2、申请人名下部分“雪肌丽仁”系列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3、被申请人的第3740897号“雪肌丽人缘”商标流程页面;
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企业信息页面及关联关系证明;
5、被申请人已注册商标档案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512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4047275号“捷豹”商标、第16909331号“TOMFORD”商标、第TOMFORD号“海澜之媚”商标、第16986813号“MAYBACH”商标、第29302446号“本草汇源”商标、第3525613号“欧珀雅处女星座 O'BOSTARVIRGO”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名下的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注册了五百多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4047275号“捷豹”商标、第16909331号“TOMFORD”商标、第TOMFORD号“海澜之媚”商标、第16986813号“MAYBACH”商标、第29302446号“本草汇源”商标、第3525613号“欧珀雅处女星座 O'BOSTARVIRGO”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已转让给其他不同主体。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2024年05月24日
来源:中国商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