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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粤案例 之 "SONNY ANGEL"无效宣告案

"SONNY ANGEL"无效宣告案:突破五年时限规制恶意注册

 


近日,启粤知识产权代理日本知名IP"SONNY ANGEL"权利人,成功对某商贸公司名下的5件"伙伴天使 SONNY ANGEL"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请人名下大量囤积知名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 案情概要

申请人系日本知名IP"SONNY ANGEL"的权利人。"SONNY ANGEL"是由日本Dreams Inc.推出的原创玩偶形象,自2005年诞生以来,凭借其独特的设计和治愈系风格,在全球范围内积累了极高的人气与商业价值,在中国潮玩市场亦具有广泛知名度。

被申请人(某商贸公司)于2019年12月集中申请了第43125034号、43113293号、43125037号、43106379号、43122000号等5件"伙伴天使 SONNY ANGEL"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9类、11类、18类、27类等商品上。申请人发现后,认为上述商标的注册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启粤知识产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二、案件难点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跨度及法律适用问题。

部分争议商标申请时间较早,且已注册满或接近5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满五年的商标,通常无法再依据"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在先商标权)等相对理由条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这意味着,如果我们仅从"商标近似"或"侵犯在先著作权"的角度切入,极有可能因为超过五年除斥期间而被驳回请求。因此,如何跳出相对理由的限制,寻找能够突破五年时限的"绝对理由",成为本案胜败的关键。我们需要证明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不仅仅是针对申请人的个案侵权,而是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行为。


三、代理策略

面对复杂的案情,启粤知识产权代理团队制定了"以点带面,打击恶意囤积"的代理策略:

1. 全面挖掘,构建证据链:我们并未局限于本案争议的5件商标,而是对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了多达220余件商标,且多为"anello"、"微热山丘"、"Lily brown"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标识。

2. 论证"非正常经营需求":在评审过程中,我们重点论证了被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其大量复制、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占据了大量商标资源,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3. 强调绝对理由的适用性:针对时间障碍,我们主张"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属于绝对理由条款,不受五年争议期的限制。通过详实的证据展示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本质,成功说服审查员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四、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认为: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更为关键的是,被申请人名下拥有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无法提供合理的使用意图或正当理由。

最终,国知局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据此,裁定对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5件"伙伴天使 SONNY ANGEL"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绝对理由"条款打击恶意囤积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

在商标维权实务中,面对注册已满五年的"僵尸商标"或"囤积商标",权利人往往陷入维权困境。本案的成功裁定表明,只要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对方存在大规模、系统性的恶意注册行为,即便超过了五年期限,依然可以通过规制"不正当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关于第43125037号“伙伴天使 SONNY ANG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208327号

  

申请人:***(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6年01月09日对第43125037号“伙伴天使 SONNY ANG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ONNY ANGEL”并非通用词汇,属于典型臆造词,该品牌源自日本。申请人“SONNY ANGEL”品牌已建立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注册及使用在先的“SONNY ANGEL”品牌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220余件商标,具有囤积商标,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   

1、申请人工商档案信息、日本总公司营业执照;   

2、“SONNY ANGEL”百度百科;   

3、申请人“SONNY ANGEL”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及国外的注册信息;   

4、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5、“SONNY ANGEL”商标的宣传及使用证据;   

6、申请人“SONNY ANGEL”品牌受保护记录;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工商信息、名下商标信息、抢注商标信息、相关文书;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名下部分商标转让公告页、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撤销公告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名义)于2019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2023年3月,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广州***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现名义)。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以原名义、现名义先后申请注册了第42312847号“anello”商标、第42292336号“微热山丘”商标、第42301322号“Lily brown”商标、第43113328号“SCHUBERTH”商标等220余件商标,其中200余件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同时,被申请人的第42558062号“cybertruck”商标、第43122000号“伙伴天使 SONNY ANGEL”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被我局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我局认为,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短期内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中“anello”、“微热山丘”、“Lily brown”、“SCHUBERTH”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SONNY ANGEL”商标使用于宣传报道中。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ONNY ANGEL”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SONNY ANGEL”字母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2026年09月11日

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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